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-第9页

  (六)根据国家、省、市公共服务相关要求,不断优化本通知所述申领和支付等流程,精简证明材料,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和共享,适时减免相关纸质申报材料。

  (七)本通知各项培训补贴申请时间为,发证时间在1月1日—9月30日的须在当年申领,发证时间在10月1日—12月31日的可于次年10月15日前申领。

  (八)鼓励和支持在宁培训机构、院校、企业、高技能人才基地和个人,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发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培训项目。

  (九)此前下发的《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》(宁人社〔2012〕238号)、《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、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》(宁人社〔2014〕22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宁人社〔2016〕147号)、《关于印发<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宁职培〔2016〕24号)、《关于南京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申报准入工作的通知》(宁职培〔2016〕25号)废止。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 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,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
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  南 京 市 财 政 局

  2019年1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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